翻譯:Erich Sia
認識我們夫婦的人,
從我們不同的談話和文章中可得知,
我們對於商業性質的烏龜農場,
是抱持著多麼懷疑的態度。
當我們為了南美陸龜這本書而進行研究的過程中,
就已經發現了蛛絲馬跡,
在紅腿象龜(Chelonoidis carbonaria)所謂的農場養殖個體之中,
可一再的發現確切的野生個體。
我們察覺到一些舞弊的行為,
也令人猜測紅腿象龜是故意未做標記的。
然而我們卻是因薄餅龜(或餅乾龜)(Malacochersus tornieri)的突然交易量激增之故,
才再度的覺醒過來,
並且也去研究其他的種類和國家。
而我們所發掘到的,
是件不折不扣的醜聞。
我們必須先針對專業術語和一些背景做一些解說。
雖然這是個很枯燥的議題,
這個基礎認識卻是極其根本的,
也才能理解法律的漏洞。
因為我們在文章中陸續會提到,
就算完全合法的途徑,
長久以來並非所有來自養殖農場的烏龜,
就真的是"人工繁殖"的個體。
公開可取得的統計資料本身,
也出現了明顯的草率個案,
甚至是相關官員的腐化。
長久以來,在養殖場孵化的烏龜,並不一定也是在那裏"養殖"的,這要看歸類的精細度而定。
CITES 的角色
我們首先要釐清的是,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到底是誰或者是啥。
Peter Paul van Dijk 曾經以內部人士的身分,
在 2004 年幫德國「聚焦烏龜(SCHILDKRÖTEN IM FOKUS)」雜誌的讀者,
撰寫了一篇詳盡且有趣的文章,
探討有關 CITES 的許多背景資料,
包括了其目的、運作方式和成就,
不過也提到了其限制。
我們可以簡單的這麼說,
CITES 是一種國際間的合作,
其目的是自然資源的保持利用。
也就是說,
CITES 的主要興趣,
並不在於品種的保育,
而是在動植物的交易,
不過附帶條件是,
這個交易要盡可能長久持續下去,
也就是保持,
換句話說,
野外的物種生存不可消滅。
加入了 CITES 以後,
每個國家都有義務訂定出自己國內適當的法規,
以執行 CITES 的要求。
除此以外,
還必須要指派管理當局(MA, Management Authority)和科學當局(SA, Scientific Authority)。
這些國家級的 CITES 官員具有廣泛的權力,
所以唯有他們才能夠決定,
在野外受保護的動植物,
得以採集多少數量以進行國際交易。
國家官員能夠依此目的訂出配額,
也就是說決定最大的出口數量,
況且應當進行永續的研究。
很遺憾的是,
不論是配額訂定或永續研究,
都並非是絕對必須的。
不過一旦出口配額訂定之後,
就不能超過這個數量。
除此以外,
這些官員也負責所有進出口的個案准許和監控,
這也包括了繁殖農場在內。
土耳其出口原生種希臘陸龜(Testudo graeca)的數量不斷增加,所有的烏龜都標示為「人工繁殖」。(點圖放大)
歐盟扮演著一個很特殊的角色。
歐盟成員國就像任何的國家一樣,
在 CITES 內是個獨立的成員國,
具有自己的國家級 CITES 官員,
對每個進出口個案進行檢查。
然而在歐盟的層級,
會員國們成立了一個科學評估組(SRG, Scientific Review Group),
當這個組織決定了例如限制進口時,
所有的會員國就會受到同樣的束縛。
透過這個方式,
確保了整個歐盟都適用同樣的規範。
在另外一方面,
任何一個國家的官員拒絕了一項進口,
整個歐盟會員國就會暫時限制進口,
直到科學評估組做出決定為止。
也就是在聯合國下,
設置在瑞士的日內瓦,
除了行政、組織和資訊的任務之外,
還具有最主要的建議和支援功能.。
然而第十二號文件的協定提到了:
「...研究合約夥伴的報告,
為了確保規範安全無虞,
有必要時並要求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
所以 CITES 秘書處也能夠自己進行調查的工作。
土耳其出口「人工繁殖」外來種陸龜的數量,以及同一種陸龜進口至土耳其的數量。(點圖放大)
在人工環境下繁殖、出生或養大?
繁殖農場是如何生產後代的,
有關其形式和方式有個重要的分辨記號,
這在進出口的文件(以及歐盟的黃色證明文件)上都有印出其分類。
分類的最高等級是在人工環境下繁殖或人工繁殖(captive bred)的個體,
其縮寫為"C",
如果 CITES 附錄I或歐盟品種保護規範附錄A,
則縮寫為"D"。
要取得此一類別,
所有繁殖的動物個體必須在 CITES 條款以及國家法律的允許下,
才得以在繁殖農場內建立。
除此之外,
這一過程不能危及野生品種的生存。
這個限制特別的重要,
舉例來說,
一個國家在加入 CITES 前所採集到的動物個體,
要看該品種受到威脅的程度,
能夠加以納入或排除於規範內。
除此以外,
繁殖的族群若是因賄絡而取得的許可,
在事後也可取消其繁殖之地位。
一旦繁殖主幹建立後,
就完全不可再引入野生個體了,
除非是可證明為正當的個案,
例如為了確保基因庫的多樣性,
或者是充公取得的個體。
此外,
繁殖族群必須公開展示其第二代也有能力產出下一代,
也就是說也要保持所繁殖出的個體並加以養大。
最後一條規則只允許一個可能例外,
即當繁殖群體完全是由人工繁殖的個體所組成時。
除了針對繁殖群體的來源、擴充和維持等非常廣泛的條件之外,
對於產生的後代卻僅有一項要求,
即必須要監控的環境下受孕出生的。
對烏龜而言此一要求的的重要性並不高,
因為受孕時間幾乎是無法提出證明的,
引入野外採集的卵並加以孵化是不被允許視為人工繁殖的。
薄餅龜(或餅乾龜)(Malacochersus tornieri)能夠在繁殖農場內繁殖出更多的數量,可能性非常的低。
上述的情況稱為在人工環境下出生(born in captivity)或養殖(farming),
縮寫為"F",
很容易達成。
養殖的品種限制在 CITES 附錄II的列表內,
意即這些品種也能以野生捕捉到的個體進行交易。
針對繁殖主幹 CITES 並沒有實際上的規範,
也就是說可由野生個體組成,
而這些個體並不必要持續留在繁殖主幹內,
繁殖出的後代也不必要來自繁殖主幹。
唯一的條件是,
所繁殖出的後代必須在人工環境下生下來的。
最廣泛的做法是,
將野生捕獲的雌性個體保持在"轉運"狀態一段時間,
並且將所產下的卵加以孵化,
之後再把親代連同子代個體一起輸出。
所附帶孵出的幼體,
通常只是個受歡迎的額外收入,
因為主要的收益乃是來自野外捕獲的成年個體。
希臘陸龜(Testudo graeca ibera)在土耳其以"人工繁殖(Captive bred)"的名義行銷世界動物市場。
最後一類是在人工環境下養大(raised in captivity)或牧養(ranched),
縮寫為"R",
甚至不需要在人工環境下受孕或出生,
而是能夠直接捕捉野生個體並加以養大,
或者僅是蒐集卵然後加以孵化。
牧養最初的構想,
是藉由採集卵或幼體,
在養大以後再度的野放,
以達成較高的生存機會。
一部分孵化出來的個體,
通常是固定的比例,
得以進行販售。
雖然這個做法基本上是為了 CITES 附錄I的物種訂定的,
尤其主要是用在鱷魚上,
對於 CITES 附錄II的物種也是可行的。
在此同時,
此一系統至少在烏龜身上是遭到反向操弄的,
再度野放的程序打馬虎且並非由專家徹底執行,
因此這只是用來點綴門面而已。
舉例來說,
烏茲別克的一個烏龜繁殖農場,
從 1997 至 2000 四年之間,
捕捉了超過 100,000 隻四趾陸龜(Testudo horsfieldii)並加以輸出,
在同一時期從農場內所產下的 6,874 顆蛋孵出了幼龜,
但其中僅有 700 隻烏龜再度被野放。
由於有系統的從野外採集龜蛋,
而且每隻懷孕的母龜,
都會注射催產素以協助產卵,
但在往後的幾年間(2001-2008),
雖然孵出的數量明顯的增加了,
卻僅進行過兩次陸龜野放的行動,
其中一次是在 2001 年但數量不詳,
另一次是野放 201 隻仔龜但年份不詳。
包含所有來源為"R" 且為附錄I的物種,
委員會建議其出口許可加以刪除,
而海龜和鱷類不論附錄等級則完全適用此規範。
目前委員會偏向建議重新定義"牧養",
特別是針對野放幼龜和野生孵化兩者間的存活率,
牧養有必要回歸最初的分類訂定。
不過未來如何執行的最後定奪,
並不會在本會期(2009 年)的動物委員會,
而是在 2010 年於卡達(Qatar)舉行的合約國會議。
待續...